一、申报对象
在境内外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等相关主题活动的组织方或承办方。
二、申报条件
申报活动备案的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是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方或承办方,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创新创业活动的举办地原则上应在光明区;
(三)申请人不存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创新创业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具备第1项条件的活动优先通过备案:
1.以区级及以上政府名义举办的,或以市级以上科技、产业、招商等主管部门名义举办的活动;
2.活动参与人数超过50人,且出席嘉宾具有较高行业地位,对创新创业具有引领支撑作用,有助于创业项目及企业对接资本、人才、技术、市场等资源;
(五)创新创业活动方案合理可行,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提升影响力具有促进作用;
(六)创新创业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各项经费需根据扶持标准统筹安排、合理预算;
(七)创新创业活动须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